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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芙蓉区毅富通讯业务代理服务部、孙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02执66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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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102执6643号
  • 案件名称

    长沙市芙蓉区毅富通讯业务代理服务部、孙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沙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长沙市芙蓉区毅富通讯业务代理服务部;孙森
  • 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02执6643号申请执行人:长沙市芙蓉区毅富通讯业务代理服务部。被执行人:孙森。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2020)湘0102民初10849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6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书起即日履行前列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孙森的银行存款或扣留、提取其收入人民币4900元(暂未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阿军审判员  王雅军审判员  李 丁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袁 璐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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