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都县麒麟物业有限公司与蒋树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230民初48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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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230民初4858号案件名称
丰都县麒麟物业有限公司与蒋树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丰都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丰都县麒麟物业有限公司;蒋树明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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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230民初4858号 原告:丰都县麒麟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三合街道商业一路45号第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05540790216。法定代表人:李素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明亮,重庆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树明,男,1973年8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丰都县。原告丰都县麒麟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蒋树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丰都县麒麟物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丰都县麒麟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丰都县麒麟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丰都县麒麟物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蒋春霞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张学荣 书 记 员 黄丽丽 - 1 -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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