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张某同居关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882民初30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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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882民初3045号案件名称
李某、张某同居关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河津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河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李某;张某案件缘由
同居关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晋0882民初3045号原告:李某,现住河津市。 被告:张某,现住河津市。 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原告李某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员 杨春荣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乔燕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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