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鞍山市铁西区双合五金建材经销处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6民初5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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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6民初535号案件名称
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鞍山市铁西区双合五金建材经销处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丹东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鞍山市铁西区双合五金建材经销处案件缘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6民初535号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17号北院2幢101-105室。法定代表人:刘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继者,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鞍山市铁西区双合五金建材经销处,住所地鞍山市铁西区解放西街36-2号26幢4014号。经营者:杨宏宇,该商店业主。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鞍山市铁西区双合五金建材经销处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将原诉讼请求第二项变更为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10000元,并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并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马晓明审 判 员 冯泰昆审 判 员 康 璐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刘 云书 记 员 林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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