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维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银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03民初194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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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03民初19465号案件名称
沈阳维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银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沈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沈阳维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银龙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03民初19465号原告:沈阳维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东大营街31号。法定代表人:周云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山海,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亮,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银龙。原告沈阳维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银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沈阳和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阳和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阳和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沈阳和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员 郭 丽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法官助理 张 琪书 记 员 郭丝佳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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