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何清、文芳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82执恢1301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182执恢1301号
  • 案件名称

    何清、文芳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宁乡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何清;文芳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82执恢1301号申请执行人:何清,女,1984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被执行人:文芳,女,1979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申请执行人何清与被执行人文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湘0124民初20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何清于2021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并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文芳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并发起了两次全国法院网络财产查控查询,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工商、证券、车辆信息、互联网银行等情况,前往宁乡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前往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信息。经查,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2021年7月19日,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文芳的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如需申请续冻结,可在冻结到期日前一个月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2021年9月14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文芳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2021年9月14日,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所采取的全部执行措施,未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14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29389元及债务利息,尚未执行到位。现因未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谢寅斌审判员  严 曦审判员  李 斌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 涛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