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仁贵、方有根等鲁钢美、鲁为刚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1181执72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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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1181执726号之一案件名称
洪仁贵、方有根等鲁钢美、鲁为刚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龙泉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龙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洪仁贵;方有根;鲁钢美;鲁为刚案件缘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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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1181执72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洪仁贵,男,1962年8月19日出生汉,汉族,住浙江省龙泉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方有根,男,1966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淳安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鲁钢美,女,1974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淳安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上述二被执行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梦霞,女,1995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淳安县。公民身份号码:XXX。系二被执行人之女。 被执行人:鲁为刚,男,1972年3月12日出生, 汉族,住浙江省淳安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洪仁贵与被执行人方有根、鲁钢美、鲁为刚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1181民初89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洪仁贵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方有根、鲁钢美、鲁为刚共同返还申请执行人洪仁贵借款8112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8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3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共同负担案件受理费11537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向被执行人方有根、鲁钢美、鲁为刚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执行相关告知材料,要求被执行人方有根、鲁钢美、鲁为刚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方有根、鲁钢美逾期未履行且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鲁为刚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方有根、鲁钢美、鲁为刚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委托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方有根、鲁钢美、鲁为刚的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线下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方有根、鲁钢美、鲁为刚名下无有价证券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方有根名下有银行存款8209.83元,被执行人鲁钢美名下有银行存款1723.11元,被执行人鲁为刚名下有银行存款7022.77元,以上款项本院已依法冻结并划拨,用于支付案件受理费、执行申请费和罚款。被执行人鲁为刚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方有根、鲁钢美名下有共同共有的坐落于浙江省淳安县临岐镇复兴街XXX室的不动产,该不动产已设定抵押,本院已依法登记查封,申请执行人表示无需处置。被执行人鲁为刚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方有根名下有2012年注册登记的牌照号为×××的比亚迪牌机动车一辆,被执行人鲁钢美名下有2012年注册登记的牌照号为×××的东风标致牌机动车一辆,以上车辆本院已依法登记查封,但未实际扣押,申请执行人表示无需处置。被执行人方有根、鲁钢美名下无住房公积金登记信息,被执行人鲁为刚名下的住房公积金账户,本院已依法冻结,暂不具备提取条件。被执行人鲁钢美、鲁为刚已向本院缴纳100000元,由申请执行人受偿。因被执行人方有根、鲁钢美、鲁为刚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剩余执行标的借款7112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8093.29元尚未执行到位。 鉴于被执行人方有根、鲁钢美、鲁为刚拒不履行又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依法分别对被执行人方有根、鲁钢美、鲁为刚作出罚款1000元的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方有根、鲁钢美、鲁为刚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和限制出境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洪仁贵。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方有根、鲁钢美、鲁为刚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1181执72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周宝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代 书记员 邱慧婕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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