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西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茶镇支行、梁代强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724执11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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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724执1100号案件名称
陕西西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茶镇支行、梁代强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乡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陕西西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茶镇支行;梁代强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724执1100号申请执行人:陕西西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茶镇支行。住所地西乡县茶镇小渔坝街。代表人:石章华,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韩敏,该支行上高川分理处主任。委托代理人:程尚智,该支行上高川分理客户经理。被执行人:梁代强,男,1967年4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西乡县。被执行人:谢邦秀(梁代强之妻),女,1970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西乡县。被执行人:甘元兵,男,1972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西乡县。被执行人:邓召菊(甘元兵之妻),女,1975年5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西乡县。被执行人:甘国林,男,1966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西乡县高川镇前进村五组。被执行人:李宗菊(甘国林之妻),女,1969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西乡县。申请执行人陕西西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茶镇支行与被执行人梁代强、谢邦秀、甘元兵、邓召菊、甘国林、李宗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陕0724民初71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梁代强、谢邦秀偿还陕西西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茶镇支行借款本金95000元及利息114205.5元(利息计算至2021年6月30日),合计209205.5元。之后的利息,利随本清;甘元兵、邓召菊、甘国林、李宗菊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已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梁代强、谢邦秀、甘元兵、邓召菊、甘国林、李宗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其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即履行义务,并交纳案件受理费4452元,申请执行费3038元。逾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本院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反馈,被执行人梁代强、甘元兵、邓召菊、甘国林、李宗菊在银行无存款信息,谢邦秀在银行有存款117490元,本院依法对上述存款予以扣划。收取案件受理费4452元,申请执行费3038元,申请执行人领取了执行款110000元。经查被执行人梁代强、谢邦秀、甘元兵、邓召菊、甘国林、李宗菊在国土资源、保险、不动产等管理部门均无登记信息;在互联网金融无余额,无证券。经车辆管理部门查询反馈:被执行人梁代强、谢邦秀、邓召菊、李宗菊无机动车登记信息,甘国林有一辆登记于2011年6月23日的铃木牌二轮摩托车一辆,甘元兵有一辆登记于2019年10月29日的新大洲本田牌二轮摩托车一辆,上述车辆现有价值较低,无变现处置价值。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梁代强、谢邦秀、甘元兵、邓召菊、甘国林、李宗菊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未受偿的借款本息99205.5元及其后利息保留债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据本裁定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蒲仁明审判员 穆晓红审判员 周治锋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龚武菊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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