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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源、余鑫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626民初35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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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626民初3599号
  • 案件名称

    江源、余鑫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平江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江源;余鑫平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626民初3599号原告:江源,男,1995年8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平江县。被告:余鑫平,男,1993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平江县。原告江源诉被告余鑫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江源于2021年9月2日以原、被告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原告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江源撤回对被告余鑫平的诉讼。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江源负担。审判员  张瑞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艾群燕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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