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源、余鑫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626民初35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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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626民初3599号案件名称
江源、余鑫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平江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江源;余鑫平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626民初3599号原告:江源,男,1995年8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平江县。被告:余鑫平,男,1993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平江县。原告江源诉被告余鑫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江源于2021年9月2日以原、被告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原告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江源撤回对被告余鑫平的诉讼。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江源负担。审判员 张瑞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艾群燕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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