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胥尹娣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213执42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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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213执4292号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胥尹娣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胥尹娣;何义勇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213执429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住所地无锡市五爱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835892887E。负责人:夏雪峰,该行行长。被执行人:胥尹娣,女,1990年1月22日生,汉族,住滨海县。被执行人:何义勇,男,1990年3月19日生,汉族,住滨海县。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与被执行人胥尹娣、何义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0213民初73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胥尹娣、何义勇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了部分义务,申请执行人确认截至2021年9月18日胥尹娣、何义勇欠付借款本金182221.33元,对剩余部分义务的履行,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约定如下: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同意胥尹娣、何义勇自2021年9月起按原借款合同分期履行还款义务;2、如胥尹娣、何义勇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有权申请恢复原判决书的执行。因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需长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0)苏0213民初738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当事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和解协议全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及时向本院告知履行结果。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诸庆文审 判 员 周 强审 判 员 尤 祺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李 瑞书 记 员 王 杰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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