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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繁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金日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222执2115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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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0222执2115号之二
  • 案件名称

    安徽繁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金日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芜湖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5 0:00:00
  • 当事人

    安徽繁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金日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邓和兴;张晓霞;芜湖金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222执211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安徽繁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芜湖市繁昌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F09299773Q。被执行人:芜湖金日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2575703161B。被执行人:邓和兴,男,1964年01月15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繁昌区。被执行人:张晓霞,女,1964年08月10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繁昌区。被执行人:芜湖金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27585421020本院在执行安徽繁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芜湖金日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邓和兴、张晓霞、芜湖金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将被执行人列入限高名单,本案有财产抵押但暂无法处置,双方正在协商处理。其他经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财产举证及本院财产调查等,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玉宝审判员  陈全灿审判员  徐世宏二〇二一年九月五日书记员  李忠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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