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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高连、谭建新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224执恢2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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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224执恢287号
  • 案件名称

    谭高连、谭建新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茶陵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谭高连;谭建新;谭文保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224执恢287号申请执行人:谭高连,女,汉族,住茶陵县。被执行人:谭建新,男,汉族,住茶陵县。被执行人:谭文保,男,汉族,住湖南省茶陵县。申请执行人谭高连与被执行人谭建新、谭文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本院已依法冻结,按期扣划。但是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该案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0224执恢287号案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贺杨**审判员  胡 勇审判员  谭剑阁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晶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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