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华中水泥有限公司与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通知书(2021)湘1221执保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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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221执保63号案件名称
湖南华中水泥有限公司与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中方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中方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湖南华中水泥有限公司;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湘1221执保63号申请人湖南华中水泥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申请人湖南华中水泥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执行后,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2021)湘1221民初857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应采取保全措施:应冻结被申请人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现已采取保全措施:已网络冻结被申请人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银行存款400万元。冻结期限12个月,从2021年9月7日至2022年9月7日止。申请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由申请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现本案保全事项已全部实施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一)项之规定,本案予以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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