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卡卡动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206民初55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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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206民初5562号案件名称
凯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卡卡动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凯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卡卡动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206民初5562号申请人:凯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733313338L,住所地江苏省无锡惠山经济开发区钱桥配套区庙塘桥。法定代表人:臧志成,凯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西安卡卡动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2051599180J,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草滩六路绘锦创业园南区D区D7-6号。法定代表人:王忆农,西安卡卡动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凯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西安卡卡动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凯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西安卡卡动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8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西安卡卡动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8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玮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江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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