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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海明、金国甫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481执1902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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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0481执1902号之一
  • 案件名称

    陈海明、金国甫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海宁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陈海明;金国甫
  • 案件缘由

    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 江 省 海 宁 市 人 民 法 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浙0481执190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海明,男,1977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公民身份号码XXX。被执行人:金国甫,男,1978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浙江省海宁市,公民身份号码XXX。申请执行人陈海明与被执行人金国甫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申请执行人陈海明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浙0481民特1192号民事裁定书,于2021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金国甫向申请执行人陈海明支付执行款40000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执行费5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4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并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当地调查其近况。本案已执行到位执行款4000元、执行费500元,余款经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已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分期支付,故本案现无须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21)浙0481执1902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 理 执 行 员   许明锋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顾雷海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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