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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秀娟、李克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002执2233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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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1002执2233号之二
  • 案件名称

    隋秀娟、李克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威海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隋秀娟;李克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002执223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隋秀娟,女,1978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被执行人李克,男,1968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申请执行人隋秀娟与被执行人李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21)鲁1002民特113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元。本院于2021年6月7日予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一、于2021年6月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令。到期后,被执行人未申报财产状况,亦未履行还款义务;二、于2021年6月1日通过“点对点”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社保、公积金、不动产进行了查询,未查得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三、分别于2021年6月7日、8日、8月9日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证券、保险、工商登记、银行、互联网银行、车辆等财产信息及婚姻登记信息进行了查询,结合中国人民银行反馈的账户信息,仅查得小额银行存款,无执行价值,故本院不予冻结。查得被执行人一宗保险保单,划拨现金价值得款*元。此外未查得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四、经线下查询,被执行人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中写明的地址为被执行人所有,本院于2021年9月8日予以查封,因系轮候查封,本案无法处置;五、于2021年8月9日依法决定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信用惩戒,并在中国执行信息网公示。综上,本案执行到位金额*元,扣除执行费*元,剩余款项支付申请执行人。经约谈,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所穷尽之财产调查措施及调查结果,明确其无法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不申请悬赏执行,且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鲁1002民特113号民事裁定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依照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于   琳审判员 杨 继 法审判员 王(晨)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江涛(代)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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