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德市卫生健康局、吴朝阳等宋洋洋行政非诉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182执恢7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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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182执恢792号案件名称
建德市卫生健康局、吴朝阳等宋洋洋行政非诉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建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建德市卫生健康局;吴朝阳;宋洋洋案件缘由
行政非诉执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 江 省 建 德 市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浙0182执恢792号 申请执行人:建德市卫生健康局,住所地建德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王田,局长。 被执行人:吴朝阳,男,汉族,住建德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宋洋洋,女,汉族,住建德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建德市卫生健康局与被执行人吴朝阳、宋洋洋行政非诉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杭建行审00059号行政裁定书,于2021年8月31日立案执行。现申请执行人根据相关政策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未征收部分不再征收,做结案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杭建行审00059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员 李尚耕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方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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