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文刚、赵亚民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204执7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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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204执748号案件名称
张文刚、赵亚民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铜川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张文刚;赵亚民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204执748号 申请执行人:赵亚民,男性,1964年9月16日生,汉族,住铜川市新区。被执行人:张文刚,男性,1981年1月12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汉族,住铜川市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亚民与被执行人张文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1)陕0204民初81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在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60000元、案件受理费111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817元。本案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本院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张文刚名下位于铜川市新区XX路XX广场XX区XX号楼XX室房屋。2021年9月7日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约定:本案标的为借款本金60000元、案件受理费111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于2021年12月30日前支付30000元,剩余案件款于2022年4月30日前全部履行完毕。被执行人张文刚以其名下位于铜川市新区XX路XX广场XX区XX号楼XX室房屋作为担保。因双方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强制执行。本案申请执行费817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未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204执748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申请人在新的执行期限内可向法院申请恢复对原法律文书的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常连力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刘 岗 1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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