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博文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张春芳委托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423民初26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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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423民初2622号案件名称
陕西博文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张春芳委托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泾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泾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陕西博文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张春芳案件缘由
委托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 西 省 泾 阳 县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423民初2622号 原告:张某某,女,汉族,村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某某,陕西云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博文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某某,系该公司员工。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陕西博文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原告张某某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89元(原告张某某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计94.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 判 员 张 黎 明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 记 员 王 婧 1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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