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徐皓兴、纪飞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27执410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627执410号
  • 案件名称

    徐皓兴、纪飞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甘泉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徐皓兴;纪飞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2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627执410号申请人徐皓兴,男,1987年06月07出生,汉族,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东风居民二区居民,住甘泉县下寺湾镇二道街。被执行人纪飞,男,1982年12月21出生,汉族,住陕西省甘泉县纪丰大厦,身份证号码:612724198212211717。本院在执行徐皓兴与纪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4月26日向被执行人纪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纪飞向申请人徐皓兴偿还欠款70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诉讼费25元。现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2021)陕0627执410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孟安平审判员  杨金成审判员  王美丽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存存 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