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皓兴、纪飞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27执4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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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627执410号案件名称
徐皓兴、纪飞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甘泉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徐皓兴;纪飞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2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627执410号申请人徐皓兴,男,1987年06月07出生,汉族,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东风居民二区居民,住甘泉县下寺湾镇二道街。被执行人纪飞,男,1982年12月21出生,汉族,住陕西省甘泉县纪丰大厦,身份证号码:612724198212211717。本院在执行徐皓兴与纪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4月26日向被执行人纪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纪飞向申请人徐皓兴偿还欠款70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诉讼费25元。现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2021)陕0627执410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孟安平审判员 杨金成审判员 王美丽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存存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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