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日拉布、吉克石叶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1133民初5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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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1133民初596号案件名称
马日拉布、吉克石叶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马边彝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马日拉布;吉克石叶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1133民初596号原告:马日拉布,男,彝族,1970年2月11日出生,住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被告:吉克石叶,男,彝族,1971年2月1号出生,住四川省美姑县。原告马日拉布与被告吉克石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原告马日拉布于2021年9月16日以其与被告另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马日拉布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日拉布撤诉。案件受理费1,530.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马日拉布负担。审判员 王建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邹艳君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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