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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晓罗,包秋琴等与余长和,何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243民初43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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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243民初4345号
  • 案件名称

    李晓罗,包秋琴等与余长和,何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李晓罗;包秋琴;杨昌建;余长和;何军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243民初4345号 原告:包秋琴,女,1980年10月4日出生,苗族,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原告:杨昌建,男,197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原告:李晓罗,男,1984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以上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史胜华,重庆广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军,男,197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被告:余长和,男,1974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原告包秋琴、杨昌建、李晓罗诉被告何军、余长和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原告包秋琴、杨昌建、李晓罗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包秋琴、杨昌建、李晓罗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包秋琴、杨昌建、李晓罗撤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原告包秋琴、杨昌建、李晓罗已预交1350元),减半收取1350,由原告包秋琴、杨昌建、李晓罗自行承担。    审  判  员    石朝晶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法 官  助 理    黄丽琳书   记   员    陈小东  - 1 -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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