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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成博、彭珏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223民初54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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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223民初5433号
  • 案件名称

    王成博、彭珏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攸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王成博;彭珏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223民初5433号原告:王成博,男,1996年10月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被告:彭珏,男,1988年2月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原告王成博与被告彭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原告王成博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彭珏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成博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彭珏的起诉确系自愿,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成博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王成博承担。审 判 员  蔡 武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梁 盼书 记 员  文凯利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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