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申元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蒋赞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05执526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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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05执5260号之一案件名称
湖南申元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蒋赞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湖南申元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蒋赞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05执526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湖南申元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冯子勇,董事长被执行人蒋赞。申请执行人湖南申元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蒋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湘0105民初555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该判决书载明:蒋赞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湖南申元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123328.89元(暂计算至2021年4月25日);案件受理费61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3075元,保全费2137元,合计5212元,由蒋赞承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1、本院于2021年8月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传票,但被执行人既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至今未到本院处理执行事宜;2、本院于2021年8月、9月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银行存款可供执行,本院还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工商、保险、证券等财产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名下亦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3、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出协助调查函,要求协助查询被执行人的公积金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在长沙市无相关住房公积金信息;4、2021年9月,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所在社区发出协助调查函,要求协助调查的财产情况和经营状况;5、2021年9月,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上述执行情况及执行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28日电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本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依法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本案应执行的标的本金200000元及逾期利息和实现债权的费用(最终金额按生效法律文书计算),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21)湘0105民初555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义务,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义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若申请执行人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书;逾期未提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自动解除,造成的损失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淳审 判 员 王剑锋审 判 员 余志顺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曾 胜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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