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中建七局第四建筑有限公司、郑州市轩康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2民初31692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12民初31692号
  • 案件名称

    中建七局第四建筑有限公司、郑州市轩康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安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中建七局第四建筑有限公司;郑州市轩康混凝土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2民初31692号 原告:郑州市轩康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郑市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01843267252714。法定代表人:杨尚伦,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伟,男,该公司员工,住山西省绛县。被告:中建七局第四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100001763990275。法定代表人:张文明,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市轩康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七局第四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州市轩康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州市轩康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8980.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  判  员        相  帆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法 官 助 理       孙丽萍书   记  员       杨  惠     1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