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军红、宜川县秋林供销合作社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30执7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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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630执703号案件名称
宋军红、宜川县秋林供销合作社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宜川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宋军红;宜川县秋林供销合作社;宜川县供销合作社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630执703号申请执行人:宋军红,男,1973年6月27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宜川县居民。被执行人:宜川县秋林供销合作社住所地:陕西省宜川县秋林街法定代表人:胡占彪系该合作社原主任被执行人:宜川县供销合作社住所地:陕西省宜川县西街法定代表人:陈俊琦,系该联社主任申请执行人宋军红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宜川县秋林供销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审查,当事人提交的执行依据为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2017)陕0630民初808号民事判决书、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陕06民终486号民事判决书,在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14日受理的(2020)陕0630执恢59号案件中,依据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2017)陕0630民初808号民事判决书、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陕06民终486号民事判决书中的判决内容已依法执行完毕,所涉案款已经全部发放,本案属于重复立案。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宋军红虽然向本院提交了执行申请书,其所提供的执行依据为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2017)陕0630民初808号民事判决书、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陕06民终48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另案受理(案号为(2020)陕0630执恢59号),不应重复受理。不符合申请执行的受理条件。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宋军红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孟晓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白 珊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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