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上海汉镍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20民初14271号之一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120民初14271号之一
  • 案件名称

    上海汉镍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上海平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付张张;上海汉镍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王道敏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20民初14271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平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南虹路XXX号XXX室。法定代表人:周信平,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靓,上海正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相春,上海正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上海汉镍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付张张,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道敏,男。原告上海平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汉镍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付张张、王道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作出(2021)沪0120民初14271号民事裁定,本院已作出保全措施。原告上海平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已达成调解,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汉镍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228,364.40元的财产保全措施。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 菁书记员 计晓磊附:相关法律条文无法律条文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