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汉镍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20民初1427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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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20民初14271号之一案件名称
上海汉镍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上海平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付张张;上海汉镍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王道敏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20民初14271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平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南虹路XXX号XXX室。法定代表人:周信平,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靓,上海正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相春,上海正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上海汉镍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付张张,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道敏,男。原告上海平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汉镍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付张张、王道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作出(2021)沪0120民初14271号民事裁定,本院已作出保全措施。原告上海平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已达成调解,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汉镍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228,364.40元的财产保全措施。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 菁书记员 计晓磊附:相关法律条文无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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