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明立、闫红娜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103执4239号之一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豫0103执4239号之一案件名称
薛明立、闫红娜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郑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薛明立;闫红娜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103执423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薛明立,男,汉族,1992年9月21日出生,住河南省永城市。被执行人闫红娜,女,汉族,1979年9月15日出生,住郑州市。关于薛明立申请执行闫红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21)豫0103民初160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于2021年5月7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未履行;2、本院于2021年5月7日、6月9日、6月25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控,经查询被执行人无银存款、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线索,经查询被执行人闫红娜有位于新郑市富田兴龙郡59号楼1单元2402号房产,本院依据进行了查封,但系轮候查封;3、2021年5月25日启动传统查控,经查未找到被执行人其他财产可供执行;4、于2021年9月2日将被执行人在限高系统限制高消费;5、2021年9月2日本院告知申请人终结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及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尚有84455元及利息未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21)豫0103执423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韦亚磊审判员 李昌松审判员 王少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王金远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水城县碧辉祥和农贸市场、郑厚虎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黔02民终2722号 下一篇 刘战友、张礼彬等合伙协议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111执6500号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