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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军、陈座银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502执26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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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502执2672号
  • 案件名称

    朱军、陈座银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毕节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朱军;陈座银
  • 案件缘由

    不当得利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502执2672号申请执行人:朱军,男,汉族,1984年7月7日出生,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委托代理人:余进江(特别授权),陶东菊(一般代理),贵州四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座银,男,汉族,1987年4月22日出生,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黔0502民初1808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朱军申请执行陈座银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网查被执行人网络资金、车辆,银行账户、房屋等财产。已冻结网络资金、银行账户,被执行人现暂无执行条件,经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黔0502执267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陈延华审判员  刘维华审判员  高 媛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葛操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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