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振军与上海美科阀门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4民初158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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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14民初15813号案件名称
王振军与上海美科阀门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王振军;上海美科阀门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4民初15813号原告:王振军,男,1983年1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兴宇,河北姜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美科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项春花。原告王振军与被告上海美科阀门有限公司间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现原告王振军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振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振军撤诉。案件受理费1,875元,减半收取937.50元,由原告王振军负担。审判员 韩 杰书记员 张文瑾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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