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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振军与上海美科阀门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4民初158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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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114民初15813号
  • 案件名称

    王振军与上海美科阀门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王振军;上海美科阀门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4民初15813号原告:王振军,男,1983年1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兴宇,河北姜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美科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项春花。原告王振军与被告上海美科阀门有限公司间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现原告王振军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振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振军撤诉。案件受理费1,875元,减半收取937.50元,由原告王振军负担。审判员 韩 杰书记员 张文瑾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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