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龙子、李浩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002民初43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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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002民初4346号案件名称
赵龙子、李浩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许昌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赵龙子;李浩洋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002民初4346号原告:赵龙子,男,汉族,1989年9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被告:李浩洋,男,汉族,1986年5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禹州市。原告赵龙子与被告李浩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原告赵龙子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现原告赵龙子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龙子撤诉。案件受理费3492元,减半收取计1746元,由原告赵龙子负担。审判员 耿鹏帅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昕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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