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汇民商贸有限公司、马某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0)晋0622执41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0)晋0622执413号案件名称
朔州市汇民商贸有限公司、马某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西省应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西省应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朔州市汇民商贸有限公司;马某某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晋0622执413号申请执行人朔州市汇民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闫某某。被执行人马某某,男,1977年1月5日出生,汉族,朔州市朔城区人,怀仁市看守所工作。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朔州市汇民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马某某小额贷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马某某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马某某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朔州开发路支行账号6227000310050048210的存款元。扣划至应县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应县支行,账号:04857001040012884。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唐恒仕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高玺亚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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