候冬梅与蛟河市祥发养鸡专业合作社、任忠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吉0281民初10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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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281民初1013号案件名称
候冬梅与蛟河市祥发养鸡专业合作社、任忠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蛟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候冬梅;蛟河市祥发养鸡专业合作社;任忠海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1)吉0281民初1013号原告:候冬梅,女,1965年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蛟河市。被告:蛟河市祥发养鸡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吉林省蛟河市奶子山街中岗街北砖厂院内。法定代表人:任忠海,主任。被告:任忠海,男,1978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现下落不明。原告候冬梅与被告蛟河市祥发养鸡专业合作社、任忠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候冬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蛟河市祥发养鸡专业合作社、任忠海经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传唤期限届满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候冬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 蛟河市祥发养鸡专业合作社、任忠海立即偿还候冬梅借款 30000元并承担连带给付责任;2.诉讼费用由蛟河市祥发养鸡专业合作社、任忠海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 年任忠海经营蛟河市祥发养鸡专业合作社需要资金,在候冬梅处借款 30000元。经候冬梅多次索要,蛟河市祥发养鸡专业合作社、任忠海至今仍未给付。无奈候冬梅诉至贵院,请求贵院维护候冬梅的合法权益。蛟河市祥发养鸡专业合作社、任忠海未到庭参加诉讼,自愿放弃了当庭答辩、举证、质证、辩论、陈述的权利。候冬梅围绕诉请向本院提供了借条,蛟河市祥发养鸡专业合作社、任忠海未到庭参加诉讼,放弃对该证据质证的权利,故本院对该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作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及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案件事实如下:蛟河市祥发养鸡专业合作社于2017年3月20日成立,负责人为任忠海。2019年4月1日,任忠海在候冬梅处借款30000元,并为候冬梅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借款期限自2019年5月31日。任忠海至今未偿还借款。本院认为,本案案件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之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适用之前的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任忠海在候冬梅处借款,并为候冬梅出具欠条,双方借贷关系成立并生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任忠海应当按照约定偿还候冬梅借款本金30000元。关于候冬梅要求蛟河市祥发养鸡专业合作社承担连带给付责任的请求,因候冬梅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该借款系用于蛟河市祥发养鸡专业合作社经营需要,且其提供的借条上未加盖蛟河市祥发养鸡专业合作社公章,故不能认定蛟河市祥发养鸡专业合作社使用此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候冬梅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故对其该项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任忠海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候冬梅借款本金30000元。二、驳回原告候冬梅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公告费240元,合计790元,由被告任忠海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宝莲人民陪审员 王连英人民陪审员 李艳玲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书 记 员 韩惠丹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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