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红墙新材料有限公司、康健等申请保全案件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983执保9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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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983执保936号案件名称
河北红墙新材料有限公司、康健等申请保全案件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黄骅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河北红墙新材料有限公司;康健;邢永案件缘由
申请保全案件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983执保936号申请人:河北红墙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渤海新区化工产业园区精细化工区经五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92551889002G。法定代表人:王富斌,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彦彬,河北铭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康健,男,1981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被申请人:邢永,男,1978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和县。申请人河北红墙新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康健、邢永的银行存款2632062.78元进行保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河北红墙新材料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北红墙新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康健、邢永的银行存款2632062.78元,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审判员 周洪利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家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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