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川区支行与杨有杰银行卡纠纷执行裁定书(2021)渝0119执224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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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19执2243号之一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川区支行与杨有杰银行卡纠纷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川区支行;杨有杰案件缘由
银行卡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渝0119执224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川区支行,住重庆市南川区西城街道办事处文体路10号附3号、附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96710144894。法定代表人:田喆,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杨有杰,男,197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川区支行与被执行人杨有杰银行卡纠纷一案,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渝0119民初13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1日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杨有杰应偿还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川区支行截止到2021年1月19日的透支逾期本金16809.53元,利息1662.18元、律师费800元;并从2021年1月20日起至欠款还清之日止,以未偿还欠款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付利息,以未尝还利息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按月计付复利,诉讼费147.87元。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通过总对总、点对点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杨有杰名下有房产登记信息、工商登记信息以及车辆登记信息;2、对被执行人杨有杰名下银行存款账户进行了限额冻结,因余额不足,未能进行划拨;3、本院到被执行人杨有杰户籍所在地现场查找,未找到相关线索;4、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杨有杰采取了临控措施,并将被执行人杨有杰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行为;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名下现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渝0119执224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黄 新审 判 员 周 峰审 判 员 李 雄 二○二一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张焜棋 - 1 -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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