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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博、李兴明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81执28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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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881执2819号
  • 案件名称

    刘博、李兴明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神木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刘博;李兴明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881执2819号申请执行人:刘博,男,1986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陕西省西安市人。委托代理人:杜红艳,陕西纳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兴明,男,1968年7月27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1)陕0881民初364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李兴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申请人刘博偿还借款48.7万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5050元、执行费7820元。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李兴明与申请人刘博代理人杜红艳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李兴明向刘博偿还借款本息共计58.7万元,申请人刘博自愿放弃本案剩余全部利息。由李兴明于和解当日向刘博偿还借款本金1万元,从2021年10月起每月30日前最低向申请人偿还借款本息7000元于2023年9月30日前将本案全部本息58.7万元全部偿还完毕。案件受理费5050元由刘博自愿负担,执行费7820元由被执行人李兴明负担,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881执281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高胜强代理审判员  杨艳霞代理审判员  乔 荣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高 翔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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