冉建某、肖某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02执恢5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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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902执恢553号案件名称
冉建某、肖某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冉建某;肖某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902执恢553号申请执行人冉建某,女,汉族,1957年5月7日出生,陕西省安康市人,住汉滨区中医院家属院1号楼1单元3楼东。身份证号码:61240119570507034X。被执行人肖某,男,汉族,1969年8月23日出生,安康市人,住安康市汉滨区果园小区果园路10号1栋2单元602室。身份证号码:61240119690823033X。申请人冉建某与被执行人肖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8月26日作出的(2015)汉滨民初字第00705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由被执行人肖某向申请执行人冉建某偿还借款本金150000元,并自2015年3月11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履行完毕之日止。二、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3904元,执行费2150元。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21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私下达成和解,故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之规定,裁定如下:(2021)陕0902执恢553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小成审判员 刘 华审判员 张 欣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任 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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