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苏彦敬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002执2800号之一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鲁1002执2800号之一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苏彦敬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威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苏彦敬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002执280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青岛北路。负责人王欣禹,行长。被执行人苏彦敬,男,汉族,1990年10月8日出生,住威海市环翠区。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与被执行人苏彦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2021)鲁1002民初303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申请执行人**元。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措施:1、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信用风险惩戒提示,但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亦未申报财产;2、本院分别于2021年7月16日、2021年8月12日、2021年8月28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网络查询,反馈被执行人苏彦敬名下有网络资金**元,本院予以划拨并全部转为执行费。反馈被执行人苏彦敬名下有**号东风牌车辆(注册时间:2015/07/28),经核实,该车牌号系空号。反馈被执行人苏彦敬名下无有价证券、住房公积金账户及无不动产等登记信息。中国人民银行未反馈信息。3、经查控,被执行人苏彦敬名下有数份重大疾病个人综合保险,但缴纳保费最高为**余元,无划拨价值,故本院不予处置。4、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9月7日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网上公布;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以谈话的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告知其因条件限制暂不能提供,亦不同意悬赏执行。综上,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鲁1002民初303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为 良审判员 王(晨)野审判员 李 林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邢 玲 玲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张强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辽0102执保3363号 下一篇 营口佳佳润法律咨询有限公司、高艳武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882执173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