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旭东、李卫卫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391民初17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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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391民初1749号案件名称
范旭东、李卫卫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范旭东;李卫卫;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391民初1749号原告:范旭东,男,汉族,1997年12月7日生,住河南省宜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裴杰,河南洛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潘颖丽,河南洛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李卫卫,男,汉族,1982年12月14日生,住洛阳高新开发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住所洛阳市九都路副88号。负责人:张利军,总经理。原告范旭东与被告李卫卫、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9月1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旭东撤回起诉。审判员 马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郭珂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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