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兴芝、程相斌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102民初66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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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102民初6644号案件名称
刘兴芝、程相斌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郑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刘兴芝;程相斌;王海莲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102民初6644号原告:刘兴芝,女,1963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武斌,河南华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梦霞,河南华融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程相斌,男,1977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被告:王海莲,女,1977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原告刘兴芝与被告程相斌、王海莲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4日立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刘兴芝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人民币5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7月21日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年利率12%计算);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二被告为夫妻关系,二被告于2017年7月21日共同向原告借款5万元,原告于当日将5万元转账至被告王海莲的账户中(尾号为5803的中国工商银行卡),2017年7月24日被告程相斌将其中的2万元转账到自己尾号为9849的中国工商银行卡中,2017年7月30日被告程相斌又将其中的1万元转账到自己尾号9849的中国工商银行卡中。后原告要求两被告归还借款并多次催要,被告均找理由均不予归还。现原告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程相斌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民诉法及最高法司法解释规定,因民间借贷纠纷提起的诉讼,可由被告住所地、借款合同中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法院管辖,本案二被告户籍地在2012年均已经变更为郑州市,并在此地居住至今未变。因此本案二被告的住所地均属于郑州市,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该移送至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二被告住所地均为郑州市,该地址不属于本院辖区,原告亦未提供证据证明本案合同履行地为中原区,不能认定中原区为本案的合同履行地。因二被告住所地均为郑州市二七区,故本案应由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管辖,程相斌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已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乔婉婷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李相南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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