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元久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重庆市福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渝0151民初54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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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51民初5476号案件名称
重庆元久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重庆市福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重庆元久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重庆市福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1)渝0151民初5476号 原告:重庆元久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南城街道办事处铁石路4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MA5UA8W2X2。法定代表人:胡仕林,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爽,女,该公司员工,1996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区。 被告:重庆市福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南城街道办事处中兴路4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203700832A。法定代表人:陈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相,男,该公司员工,1994年12月11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原告重庆元久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元久公司)与被告重庆市福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康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8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元久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爽、被告福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相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元久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立即归还向原告的借款本金375万元,并支付利息25万元(暂定,具体金额以法院判决的为准);2、确定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事实与理由:原、被告曾有一定的合作关系。2020年8月26日至2021年6月22日期间,被告福康公司因运转需要向原告元久公司协商借款258万元(目前此笔借款纠纷已在诉讼中)。2021年7月15日至2021年7月26日双方经协商,先后又于2021年7月15日、2021年7月19日、2021年7月26日签订《借款协议》,由被告福康公司向原告元久公司通过转账方式借款,每次借款期限为一个月,借款利率按年息12%计息,利随本清;如果不能按期偿还借款,则每次借款均按年息12%计算和加收逾期利息;如果出现危及出借人利益的情况,出借人有权提前收回借款本金并按约定利率和约定期限收取利息,且不承担违约责任。协议签订后,原告元久公司均按约转款至被告福康公司的银行帐户,3次共转款375万元(其中2021年7月15日、2021年7月19日各转款两笔)。目前,每笔借款的还款期限虽未届满,但被告的经营现状已危及到出借人的款项安全。庭审中,元久公司明确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福康公司偿还借款本金为375万元并支付从转款之日起至还清为止按照年息12%计算的利息,即2021年7月15日转两笔款共25万元(2021年7月15日的借款合同)、2021年7月19日转两笔款共194万元(2021年7月19日的借款合同)、2021年7月26日转156万元(2021年7月26日的借款合同)。福康公司承认元久公司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重庆市福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重庆元久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375万元并支付以借款本金25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15日起、以借款本金194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19日起、以借款本金156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2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均按照年利率12%计算的利息(利随本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400元(已减半),由重庆市福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郑世念 二○二一年九月七日 法 官 助 理 胡 佳 书 记 员 蒋季珊 - 1 -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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