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应淑、朱永秀人格权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521执1789号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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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521执1789号之五案件名称
王应淑、朱永秀人格权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泸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王应淑;朱永秀案件缘由
人格权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521执1789号之五申请执行人:王应淑,女,1953年9月18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被执行人:朱永秀,女,1954年10月08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应淑与被执行人朱永秀人身伤害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朱永秀在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15XXXX9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1301.57元,因被执行人朱永秀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朱永秀在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15XXXX9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1301.57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毛启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宗良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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