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孙海霞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305民初46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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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305民初4698号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孙海霞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洛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孙海霞案件缘由
信用卡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305民初4698号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马坡地区顺安路68号。负责人:陈大鹏;职务:总裁。被告:孙海霞,女,汉族,1976年12月15日出生,户籍地:洛阳市涧西区,现住洛阳市涧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被告孙海霞为信用卡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撤诉处理。审判员 毛莹莹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智慧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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