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鹏宁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22执恢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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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622执恢97号案件名称
延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鹏宁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川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延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鹏宁;武永旺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622执恢97号申请执行人:延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白春亮,系该联社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强,男,1984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宁,男,1985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被执行人:武永旺,男,198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本院在执行延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宁、武永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均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延川县城市广场27-09公寓(建筑面积:64.15㎡)系被执行人武永旺所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武永旺名下登记的延川县城市广场27-09公寓(建筑面积:64.15㎡),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慧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旗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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