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辉鑫玻璃纤维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0407执8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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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407执891号案件名称
南通市辉鑫玻璃纤维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衡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南通市辉鑫玻璃纤维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21)湘0407执891号南通市辉鑫玻璃纤维有限公司、符孝潮本院执行的南通市辉鑫玻璃纤维有限公司申请符孝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强制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该案按强制执行方式结案。审判员 廖建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晓霞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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