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郭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91民初77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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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91民初7751号案件名称
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郭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郭京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91民初7751号原告: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住所地大连开发区新桥街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4777297552P。法定代表人:郭占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尚雪峰,执业律师。被告:郭京,男,1989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大连金州区。本院在受理原告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与被告郭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的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范西文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安 琪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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