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将兴、徐小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626民初3788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0626民初3788号案件名称
邓将兴、徐小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平江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邓将兴;徐小平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626民初3788号原告:邓将兴,男,1967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浏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海蓉,湖南湘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小平,男,1973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平江县。原告邓将兴与被告徐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邓将兴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原告自由行使诉讼权利范畴,且未损害其他第三人利益,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将兴撤诉。本案受理费1450元,由原告邓将兴承担。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均成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王丽珠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