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能榆神热电有限公司、陕西恒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02民初67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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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02民初6744号案件名称
榆能榆神热电有限公司、陕西恒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榆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榆能榆神热电有限公司;陕西恒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802民初6744号原告:陕西恒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19794729K。法定代表人:尚远锋,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增强、郝阳阳,陕西文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榆能榆神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00061909963N。 法定代表人:贾飞云,公司董事长。原告陕西恒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榆能榆神热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3日立案。原告郭凤瑞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恒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00元,由原告陕西恒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李海波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郝 帅 1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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