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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丽君、江阴市晶电顺光伏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281执40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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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281执4038号
  • 案件名称

    任丽君、江阴市晶电顺光伏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江阴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任丽君;江阴市晶电顺光伏材料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281执4038号申请执行人:任丽君,男,1982年9月18日生,汉族,住江阴市。被执行人:江阴市晶电顺光伏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598641055U,住所地江阴市徐霞客镇璜塘外环南路14号。法定代表人:任文虎。申请执行人任丽君与被执行人江阴市晶电顺光伏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晶电顺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苏0281民初42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法律文书:晶电顺公司应支付任丽君货款17万元;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元,由晶电顺公司负担1610元,向任丽君一并支付。因晶电顺公司、毛才南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任丽君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查控措施:一、2021年6月23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二、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经分析财产查询反馈线索及后续执行,执行情况如下:1、查明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仅有零星存款,本院已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卡及网络资金账户,冻结起始日期2021年6月24日,冻结期限一年,申请执行人应于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申请;2、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牌号为苏BJ××××汽车,现该车去向不明,暂未能实际扣押。本院已查封该车辆(2023年6月29日查封期限届满),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三、至晶电顺公司住所地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可供执行财产;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五、因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依法予以信用惩戒。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告知其可以对被执行人行使申请申请破产、悬赏执行等权利,同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亦未申请对被执行人采取移送破产审查、公告悬赏执行等调查措施。本案已执行到位金额0元,未执行到位货款140000元、诉讼费1610元。本案执行费尚未缴纳。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上述已查封但未能实际扣押的苏BJ××××汽车外,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苏0281民初425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审判长  张峥莉审判员  朱新阳审判员  闵永刚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 扬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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