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连云港海合饲料有限公司、刘万顺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706执1435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706执1435号
  • 案件名称

    连云港海合饲料有限公司、刘万顺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连云港海合饲料有限公司;刘万顺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706执1435号申请执行人:连云港海合饲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6MA1N1GDD88,住所地连云港海州区工业园区323省道北侧浙江路西。法定代表人:万永辉。被执行人:刘万顺,男。连云港海合饲料有限公司与刘万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苏0706民初66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3月2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房产、土地等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经本院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刘 健审判员 杨 路审判员 高 旭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程竞娇 更多数据: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